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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8年)老陈与某公司签订用工协议如下:老陈为非全日制临时工,每天工作6小时,每周工作6天,工资按月发放,期限半年,试用期2个月。公司负责人告知老陈,双方是劳务关系,所签协议是劳务合同。协议期满后,双方未续签,但老陈仍在公司工作,公司也按月向其支付工资。两个月后的一天,公司通知老陈:双方用工协议早已到期,从明天起就不用来上班了。老陈不服,遂向公司讨要说法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和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,下列关于此用工关系的说法,正确的有( )。
公司雇用老陈事实上是全日制用工
“试用期2个月”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
“双方是劳务关系”的说法不成立,双方是劳动关系
公司应当向老陈支付赔偿金
公司应当向老陈支付经济补偿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