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照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,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( )。
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
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、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,并向社会公告
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
应当由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其剩余财产分配
应当返还给捐赠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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