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7年)根据《特困人员认定办法》,下列已依法办理特困人员供养的人员中,应当及时终止供养的是()
小华,16周岁,品学兼优,刚刚考入某市重点中学
小丽,19周岁,肢体残疾,刚刚到某福利企业就业
老王,65周岁,因盗窃罪被判缓刑2年
老李,70周岁,经过康复治疗恢复了生活自理能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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