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( ),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。
登记造册
妥善保管
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
报国务院审核
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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